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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1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》正式施行,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律,标志着我国法治宣传工作迈入全面法治化的新纪元。对于媒体而言,这一立法绝非简单的倡议重申,而是通过确立“刚性约束”与构建“制度赋能”的双重逻辑,对其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进行系统性重塑。
法律规则的“刚性”体现为对行为模式的明确指引与法律后果的必然联结。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系统性立法,完成了对媒体普法责任从道德自律向法律规制的关键跨越,构建起环环相扣的约束体系,形成可预期、可执行、可追责的法律框架。
该法第49条分两款对媒体责任作出系统性规定。第一款确立“国家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”的核心原则,明确普法并非媒体的“自选动作”而是制度要求;第二款规定“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开设法治专栏专题、刊播法治公益广告、报道法治新闻等形式,加强法治宣传教育”。这一规定从三个维度确立了媒体的法律义务。首先,主体范围实现全业态覆盖,既包括传统主流媒体,也涵盖各类网络服务平台,体现了立法对媒体生态发展的前瞻性考量;其次,义务性质实现根本转变,从基于职业道德的软性倡导升格为基于国家立法的法定义务;最后,通过“应当”这一强制性规范用语列举了媒体开展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,这意味着普法不再是可以根据版面、时段等因素灵活调整的“软任务”,而是必须纳入日常运营规划的“硬指标”。
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指引的明确性。该法第5 条列举了包括习法治思想,宪法的规定、原则和精神,法治原则、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等六方面组成的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内容,这要求法治报道不仅要关注个案,更要注重对法律体系、法治精神的系统阐释,不仅要传递法律知识,更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。
第53条“采取生动活泼、通俗易懂、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”与第54条“内容应当准确、清楚,避免误导公众”的具体要求,对媒体普法工作提出了双重挑战,既反对脱离专业的“娱乐化解读”,也摒弃脱离群众的“法条式说教”。而“鼓励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,支持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”的规定,则将创新从“加分项”变为“必修课”,倒逼媒体适应差异化、分众化传播趋势。同时,“无障碍方式”的要求,也促使媒体在普法工作中关注特殊群体的需求,体现法治宣传的包容性和普惠性。
约束体系的完整性在于不利后果的可预期性。该法第57 条建立的“普法提示”制度和第59条确立的责任追究机制,构成了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。一方面,“普法提示”制度作为一种柔性监管手段,为媒体自我纠正提供了空间。当媒体普法内容存在瑕疵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时,司法行政部门可通过提示函等形式要求其整改,避免“一刀切”处罚对媒体创新积极性的抑制。而“通报批评、依法处分”等追责措施,则构成了约束体系的最后防线,明确了违反法定义务的具体后果。这种“提示在前、追责在后”的梯次设计,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,又兼顾了媒体普法的实践复杂性,实现了监管效果与传播效果的统一。
立法的智慧不仅在于设定约束,更在于为义务履行提供支撑。法治宣传教育法深刻洞察媒体有效履行普法责任所需的客观条件,通过多维度、立体化的制度赋能体系,将法律施加的“外在压力”转化为媒体创新的“内生动力”,确保媒体不仅“必须做”,更能“做得好”。
政策支持与经费保障是普法工作可持续的基础。该法第45条将法治宣传教育“纳入本地区法治建设总体部署”,第55条进一步规定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预算”,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支持。资源保障的制度化,使媒体普法转变为可持续的业务板块,媒体可依据法律规定,主动对接政府部门争取专项经费支持,用于法治栏目建设、普法产品研发、专业人才培训等具体工作,而“鼓励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”的明确规定,也为媒体引入社会资源开展公益普法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该法第50条明确要求“文化和旅游、新闻出版、广播电视、电影、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,鼓励和支持优秀法治文艺作品、出版物、广播电视、电影和网络视听作品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”,为媒体普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渠道支持。从媒体实践来看,这意味着法治题材作品将获得更多的创作空间和推广机会,法治宣传内容也可突破新闻报道的单一形态,向法治短剧、普法动漫、法治戏曲、非遗法治文创等多元产品延伸。
普法工作的专业性极强,要求采编人员既懂新闻传播规律,又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。第46条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、单位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人才队伍建设,分层分类开展培训”,第47条“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库”和“普法讲师团”制度以及第48条“鼓励和支持法治宣传教育理论研究,加强法治传播、法治文化等相关人才培养”的规定,构建起了覆盖素养提升、智库建设与人才储备的全方位能力提升体系,为媒体普法提供专业支撑。
该法第12条规定“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、奖励”,这种激励机制的价值体现在双重维度,在组织层面,获得表彰的媒体机构可以提升社会公信力和品牌价值;在个人层面,采编人员可以通过参与普法工作获得职业成就感和发展空间。这种正向激励有助于在媒体内部形成重视普法、善做普法的良好氛围,激发媒体机构的内生动力。
面对“约束”与“赋能”的双重逻辑,媒体需从内容、传播、人才、机制四方面实现系统性升级,将立法要求转化为实践成效。
在内容生产层面,应构建“理论阐释+民生落点”的创作体系,以习法治思想为引领,将宪法精神、法律条文与群众关心的劳动纠纷、消费维权等热点结合,用“案例+解读”的方式讲清法律背后的价值导向。在传播创新层面,需打造“分众化+场景化”的产品矩阵,让不同受众都能找到适配的学法载体。在人才培养层面,要建立“外部联动+内部考核”的成长机制,常态化开展法律知识培训,并将普法成效纳入采编人员考核体系。在机制建设层面,需完善“流程管控+效果评估”的质量保障,在内容生产全过程嵌入法律把关环节,并结合传播数据与群众反馈优化普法内容,形成“创作—传播—评估—改进”的闭环。
法治宣传教育法通过第49条、第53条、第57条、第59条等条款构筑了“刚性约束”的底线条等条款搭建了“制度赋能”的高线。这种“刚柔并济”的系统性制度设计,共同驱动媒体普法工作迈向规范化、专业化、高效化的新阶段。
对于媒体机构而言,这既是对其社会责任的明确要求,也是推动自身转型升级的重要机遇。媒体应当主动顺应立法精神,将普法责任内化为发展的内生动力,通过内容创新、传播创新、机制创新,不断提升法治宣传的传播力、引导力、影响力、公信力,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。
(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、社会政策与社会舆情评价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洋)